加拿大最高法院,承認親密伴侶暴力是侵權行為,受害人可提出民事訴訟,要求金錢賠償。
法庭以 6 比 3 達成裁決,支持創立全新的親密伴侶暴力侵權類別。多數裁決摘要指出,親密伴侶暴力是有害的社會弊病,值得法律全面關注。法官指出,現有侵權法未能充分補救親密伴侶暴力,對尊嚴、自主權與平等所造成的特定侵害,屬於法律錯誤。裁決明確界定新的侵權類別,只適用於親密伴侶關係,而非廣泛家庭關係,同時列明,受害者需證明三項要素,包括暴力行為發生在親密關係內或結束後、行為屬蓄意虐待,以及在整體情境下構成脅迫控制。
案件源於一宗離婚訴訟,受害人在 16 年婚姻中,被丈夫身體及精神虐待,丈夫提出離婚,受害人同意,並要求就所遭受的虐待獲得賠償,原本法院裁定她可獲得,合共 15 萬加元的賠償,但上訴法院認為丈夫的虐待行為,可根據現有侵權法追究責任,無須創立新的家庭暴力侵權類別,撤銷其中 5 萬元的家庭暴力賠償,受害人上訴至最高法院。多數意見法官表示,丈夫的威脅控制造成的額外傷害,超出現有侵權法所涵蓋的範圍。少數意見法官則表示,初審法官已裁定,可依現有侵權法獲得完整賠償,因此沒有理由推翻結論。